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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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
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
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特定疾病海外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
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
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
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天以上、六十周岁及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前十二个月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累
计居住时间不少于二百四十日。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八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
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
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海外就医流程
被保险人海外就医需遵循以下流程:
一、客户报案与初步审核
被保险人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需采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且
有意接受海外治疗的,须立即告知本公司,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及住院等相关资料;
4.本公司要求的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被保险人病情相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本公司在收到以上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如有)须接受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医疗调查,
须配合提供所有的医学报告、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并签署所有的授权文件使本公
司可以获得全部完整的医学资料。
对于拒绝配合本公司医疗调查的、不提供相关医学资料的或不给予本公司
授权文件导致本公司未能获得全部完整医学资料的,本公司将无法启动下一步
流程。
二、第二诊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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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公司初步审核确认被保险人需启动后续服务流程的,本公司将通知本公
司授权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服务商将及时与被保险人联
系,为被保险人提供第二诊疗服务,被保险人需根据服务商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
配合取得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商将及时将第二诊疗意见结果告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造血干细胞捐赠者(如有)须接受服务商认为必要的医疗调查,
须配合提供所有的医学报告、病历以及相关资料,并签署所有的授权文件使服务
商可以获得全部完整的医学资料。
对于拒绝配合服务商医疗调查的、不提供相关医学资料的或不给予服务商
授权文件导致服务商未能取得第二诊疗意见的,以及根据第二诊疗意见结果,
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所需采取的治疗方式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和
治疗方式的,本公司将无法启动下一步流程。
三、海外就医确认
若被保险人经第二诊疗意见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或需采取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治疗方式,且有意接受海外治疗的,需及时通知服务商。服务商
将进行必要的部署和安排并向被保险人提供治疗方案确认函。被保险人需在三十
日内在治疗方案确认函上签字确认。
若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在未经服务商批准的情况下,对治疗方案确认函
进行了任何更改,本公司将无法启动下一步流程。
四、海外就医
被保险人须依据服务商提供的治疗方案确认函的要求,在服务商的安排下及
时赴海外就医。
五、海外就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