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
险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产品说明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
本公司一年期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
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附加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
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
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
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
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
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
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免
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
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
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
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
和修复;
二、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
诊疗;
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附加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
任的内容,具体详见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国寿附加夕阳红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保单预期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男
被保险人年龄66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一次交清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并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
免赔额100元
给付比例100%
保险金额1000元
投保保险费9.5元
保单预期利益
保险责任给付限额
医疗保险金1000元
说明:
1.上述免赔额和给付比例为演示示例,实际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