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
版)
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
并演示未来的保单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
该产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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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
产品说明基本特征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1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投保范围
主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的主合同投保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本附加合同
的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主合同的剩余保险期间。
交费方式
保险费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交费期间分为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
七年、八年、九年、十年、十一年、十二年、十三年、十四年、十五年、十六年、
十七年、十八年、十九年、二十年、二十一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二十四年、
二十五年、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和二十九年共二十八种,交付方式分
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以下表述,为本附加合同等待期的相关内容: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
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
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
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
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
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
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
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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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
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
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
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
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被保
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于
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
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三、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
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
利息);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
司自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起,于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他人身保
险合同每个保单年度的各保险费交付日期免予收取主合同及本公司所认可的其
他人身保险合同的当期应付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身故豁免保险费和身体高度残疾豁免
保险费,本公司仅承担一项。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