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D款)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富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富人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D款)合同”。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须知
一、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年满18周岁至75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本附
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相同。
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三、交费方式:2年交、4年交、9年交、14年交、19年交、29年交、34年交
四、等待期: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或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
五、犹豫期:15天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在投保基本责任的基础上,您可与我
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责任,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附加合同有
效期内不得更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基本责任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
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豁免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被豁免
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
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被豁免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二、可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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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选责任一: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
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不承担中症疾病豁免
保险费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
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自中症疾病或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
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被豁免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二)可选责任二:身故豁免保险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
费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责任,但将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
自身故或全残之日以后被豁免合同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前所欠
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
豁免保险费后,被豁免合同视同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被保
险人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项至第七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