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本编号:71020032
农银人寿守护一生护理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1、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疗机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上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因该特定疾病首次满足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及代码》中1-3级等级的伤残,即满足本合同长期护理保险金的护理状态要求。
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共有二十三种,具体疾病名称、疾病定义及疾病护理状态要求可于本合同附件
一中查询。
长期护理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起,我们将按以下方式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79周岁之前(不含到达年龄79周岁)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我们将在每年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一次长期护理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79周岁之后(含到达年龄79周岁)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
我们将在每年的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按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给付一次长期护理保险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我们不再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好转导致不再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该特定疾病所对应的护理状态要求,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再次满足本合同约
定的护理状态要求;
(2)长期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次数达到10次;
(3)被保险人身故。
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应领未领的保证给付期间内
的长期护理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保证给付期间内我们应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总额;
(2)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已经给付的长期护理保险金总和。
保证给付期间指自首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起至此后第5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含)止。
若开始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我们将自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
给付条件后的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本合同剩余保单年度的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一项或多项特定疾病、意外伤害导致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仅按其中
一项且最早一项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我们保留对被保险人是否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护理状态要求进行核验的权利,您、被保险人及其他照料
被保险人的人员应予以配合。如果因您、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照料被保险人的人员的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对
被保险人进行护理状态核验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护理关怀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在首次给付上述长期护理保险金的同时,将按被
保险人首次符合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条件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每期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
费期数给付护理关怀保险金。
本合同的护理关怀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疾病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不含)前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按照以
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乘以已经过的交费期数;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于首个长期护理保险金给付日(含)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
为零,本合同终止。
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