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1〕疾病保险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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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利
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及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
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第四条特定“恶性肿瘤——重度”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
肺、气管及支气管“恶性肿瘤——重度”: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原发于肺、气管及支气管
部位的“恶性肿瘤——重度”,不包含原发于其他器官而浸润、转移至肺、气管及支气管的“恶性肿瘤——
重度”,也不包含组织病理学上描述为良性或原位癌的肿瘤。
第五条特定疾病
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或疾病状态:
肺、气管及支气管原位癌:指发生于肺、气管及支气管的病灶接受手术切除后,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
明确诊断为原发于肺、气管及支气管的原位癌。
第六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所指特定“恶性肿瘤——重度”的,本
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第七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
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度”或特定疾病的,
本合同终止。
第八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材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诊断依据)、肺部CT影像、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等相关资
料;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