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
本产品说明旨在帮助投保人了解该产品的主要特点,并
演示保单预期利益,其所载资料仅供客户参考,具体以该产
品条款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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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及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
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六十五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的,需要同时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
申请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第四条所指特定“恶
性肿瘤——重度”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
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本合同第五条所指特定疾病
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责任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的内容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
度”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
——重度”或特定疾病的,本合同终止。
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或者减轻本公司责任
的内容,具体详见本合同利益条款中加粗字体部分。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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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肺安宝特定肿瘤疾病保险保单预期利益演示表
保单描述
被保险人性别男
被保险人年龄30周岁
保险期间一年
交费方式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基本保险金额100,000元
投保保险费952元
保单预期利益
保险责任给付金额
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100,000元
特定疾病保险金50,000元
说明:
1.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恶性肿瘤——重
度”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被保险
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初次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5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2.上述演示的保单预期利益仅供参考,实际保单利益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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