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2021〕医疗保险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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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贴心呵
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
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
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若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六十一周岁至七十周岁期间投保本保险,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非首次投保;
2.投保人需在上一个保险期间届满前提出重新投保申请。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所指续保,为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保
险,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本公司停止本产品销售,将会及时通知投保人,本公司自停止本产品销售时起不再接受
投保申请,但会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建议。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按本合同约定续保
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后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含特需、国际
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VIP病房)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对被保险
人自住院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
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
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
险金,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保险金额、年免赔额和给付比
(一)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和10000元两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其中一档作为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年免赔额和给付比例
对于参加了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年免赔额为0元,给付比例为100%;如果被
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身份就诊或者
结算的,给付比例为60%。
对于未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年免赔额为150元,给付比例为70%。
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年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
险、公费医疗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国寿贴心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页)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
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不在此限);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或其他空中运动、登山、攀岩或攀爬建筑物、探险、武术比
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
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十、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十一、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