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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破而待立,确之有道——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情境下债权确认规则的实务解析(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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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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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金杜律师事务所KINGWODMALLESONS
破而待立,确之有道——债务人、担保人破产情境下债权确认规则的实务解析(上)
前言
任战江
合伙人争议解决部闫安然高级顾问争议解决部在企业破产实务中,债务人与担保人破产的交织使债权确认变得异常复杂,经常引发争议。债务人破产时,根据《民法典》及《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既可以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亦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但是当债务人和担保人先后或同时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时,一方或双方在程序外或程序内清偿债务后,而债权人仍有未获清偿的债权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已经申报的债权金额是否应进行调整,在破产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