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危重症患者收治转出指征.docx
文件大小:27.43 KB
总页数:15 页
更新时间:2025-07-09
总字数:约6.1千字
文档摘要

危重症患者收治转出指征

危重症患者收治指征

呼吸功能障碍

1.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

满足柏林定义的ARDS诊断标准。即明确的呼吸窘迫起病时间(已知临床insult后≤1周或新发/原有呼吸症状加重);胸部影像学表现为双侧浸润影,不能完全用胸腔积液、肺叶/全肺不张或结节解释;呼吸衰竭不能完全用心力衰竭或液体负荷过重解释,若不存在危险因素,需用客观检查(如超声心动图)排除静水压性肺水肿;根据氧合指数(PaO?/FiO?)进行分级,轻度为200mmHg<PaO?/FiO?≤300mmHg,中度为100mmHg<PaO?/FiO?≤200mmHg,重度为PaO?/FiO?≤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