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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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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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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资质条件。

第二条本资质条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法定安全评价事项的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认可和保持。

海洋石油天然气领域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另行制定。

第三条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八百万元;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千平方米,其中档案室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具有与安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软件等技术支撑条件;

(三)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相适应的全职技术人员,其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