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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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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14 页
更新时间:202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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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否定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在出租人与承租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出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卖租赁房屋时,应对承租人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依法享有以同等条件获得优先于第三人购得租赁房屋的权利。①虽然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产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存续已违背其设置初衷,并无法显现其现代应用价值。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思考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存废之争,体现了权利内涵与外延的博弈,为权利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提供了路径指引。

法律制度的设计有其存在的立法价值,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立法价值主要体现为其所实现的公平、效率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