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第三条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三)以人为本、保障安全;
(四)科学合理、快速响应;
(五)依法规范、协同配合。
第四条本导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章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案名称;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组织指挥体系;
(五)监测预警;
(六)应急处置;
(七)恢复重建;
(八)保障措施;
(九)附则。
第六条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
(二)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
(三)制定预案编制方案;
(四)编制预案初稿;
(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
(六)专家评审;
(七)批准发布。
第七条应急管理预案的编制应当注重以下要求:
(一)科学性:预案内容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二)实用性:预案应当针对各类突发事件,具有针对性;
(三)前瞻性:预案应当考虑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规范性:预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
第八条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层级:
(一)国家层面;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层面;
(三)市(地、州、盟)层面;
(四)县(市、区、旗)层面;
(五)乡镇(街道)层面。
第九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应急指挥部由以下成员组成:
(一)指挥长;
(二)副指挥长;
(三)成员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三)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四)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五)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章监测预警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监测预警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二)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
(三)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发布;
(四)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制度。
第十三条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第十四条监测预警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
第五章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迅速反应、果断处置;
(二)统一指挥、协同作战;
(三)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四)科学决策、合理调度。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组织应急救援队伍;
(三)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四)实施紧急避险和救援;
(五)维护社会秩序。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机构健全;
(二)人员素质高;
(三)装备先进;
(四)训练有素。
第十八条应急处置行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危害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现场处置;
(二)应急处置;
(三)救援行动;
(四)善后处理。
第六章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恢复重建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三)注重实效、稳步推进;
(四)加强监督、确保质量。
第二十条恢复重建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恢复重建规划;
(二)组织实施恢复重建项目;
(三)加强资金、物资保障;
(四)开展心理疏导和康复工作。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保障措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保障;
(二)资金保障;
(三)物资保障;
(四)技术保障;
(五)宣传培训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
第二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应急管理工作的资金需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急物资的供应。
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应急管理宣传培训,提高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导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导则,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三十条本导则由国务院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导则的修订由国务院应急管理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完)
注:本导则仅为示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