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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伦理委员会是否应作为同情用药审查主体的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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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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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关于伦理委员会是否应作为同情用药审查主体的探讨

〔前言〕在中国相关法规未对同情用药审查主体予以明确的前提下,谁来承担审查和批准的责任存在争议。就同情用药的特点进行总结和阐述,从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专业性和审查的必要性等方面展开讨论,认为伦理委员会应当作为同情用药审查主体,需对医生资质、风险受益比、知情同意书和利益冲突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

〔引言〕20世纪70年代,美国提出“新药扩大使用”的概念,即“同情用药”,允许在无法有效治疗患者疾病的情况下,通过特殊程序,在临床试验之外使用未经批准的药物治疗疾病,彼时已有大量患者获得了未上市的心血管药物、抗病毒药物和抗肿瘤药物[1]。自1987年起,美国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