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山西演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招聘59人笔试备考题库
第一部分单选题(80题)
1、以下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是()。
A.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
C.婚前个人购买的财产
D.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经营取得的收益
【答案】:D
【解析】本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来判断各选项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遗嘱中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体现了遗嘱人的意愿,该财产具有特定指向性,仅归属夫或妻一方,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对该方身体受伤的补偿,用于保障其因受伤后的生活和治疗等需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仅与该方个人相关,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购买的财产,是在结婚前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其取得时间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经营取得的收益,虽然财产初始为婚前个人所有,但该收益是在婚后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经营产生的,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后的劳动和付出,因此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综上,答案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经营取得的收益。
2、金某在穿过人行横道时,仇某驾车逆向驶来,眼看就要撞上金某。在紧急情况下,与金某一起过马路的刘某将金某向后拉,致使两人一起摔倒。结果金某未受伤,刘某手臂骨折。本案中,刘某的损害()。
A.应当由金某承担责任
B.应当由金某和刘某按比例承担责任
C.应当由金某和刘某共同承担责任
D.金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保护他人权益而受损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在本题情境中,仇某驾车逆向行驶即将撞上金某,刘某为保护金某免受伤害,将金某向后拉,导致自己手臂骨折,仇某是侵权人。然而题目中未提及仇某是否对刘某进行赔偿等情况。刘某是为了保护金某的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金某作为受益人,可以给予刘某适当补偿。让金某承担责任、和刘某按比例承担责任或者共同承担责任,均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金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的是()。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D.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
【答案】:D
【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行为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与外部表示相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性。然而,并非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要求行为人年龄必须达到18周岁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以年龄达到18周岁以上不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4、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的是()。
A.科举制
B.察举制
C.世卿世禄
D.九品中正制
【答案】:C
【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不同选官制度的特点。破题点在于理解“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以补察其政”所表达的官员选拔与家族血缘的紧密关系。首先看科举制,它是通过考试选拔人才的制度,强调以才学为标准,打破了门第限制,让普通百姓有机会进入仕途,与“父兄子弟”依据家族血缘来补察政务的描述不符。再看察举制,是由地方长官在辖区内考察、选取人才并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其选拔标准主要是品德和才能,并非单纯基于家族血缘关系,所以也不符合题意。接着看世卿世禄制,指的是贵族世代为官并享受俸禄,各级贵族凭借血缘关系世代承袭官职,“自王以下,各有父兄子弟”体现了官职在家族内传承的特点,这与世卿世禄制的特征相契合,所以该项符合描述。最后看九品中正制,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中正官根据家世、道德、才能等对人物进行评定,将其分为九个等级,作为选官的依据,但也不是完全基于家族血缘世袭官职,不符合题干表述。综上,答案与世卿世禄制相符。
5、货币的职能不包括()。
A.计价单位
B.价值储藏手段
C.防止通货膨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