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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XX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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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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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为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加强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提高社会捐赠财产使用效益,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自愿无偿向我院提供资金、物资等形式的公益性支持和帮助。

第二条医院接受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自愿无偿;

(三)符合公益目的;

(四)非营利性;

(五)法人单位统一接受和管理;

(六)勤俭节约,注重实效;

(七)信息公开,强化监管。

第三条医院接受公益事业捐赠应符合以下内容:

(一)用于医疗机构患者医疗救治费用减免;

(二)用于公众健康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医院人员培训和培养;

(四)用于医院学术活动;

(五)用于医院科学研究;

(六)用于医院公共设施设备建设;

(七)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

(八)用于医院其他公益性非营利活动。

第四条医院不得接受以下捐赠:

(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二)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三)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四)与本单位采购物品(服务)挂钩;

(五)附有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六)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标准和要求的物资;

(七)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八)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第五条医院成立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捐赠相关的日常事务。院长办公室、财务物价科为捐赠管理工作小组牵头部门,捐赠事项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受理,财务部门协助,其他职能部门、临床科室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资产、医疗、教学、科研、药学、工会、纪委、审计、行风等相关部门为工作小组成员科室,具体职责见附件1。

第六条捐赠预评估意见、捐赠接受和使用管理需按医院议事规则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经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小组评估通过后,捐赠价值在5万以下的报受赠财产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办理;捐赠价值在5万(含)—50万(不含)需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后办理;捐赠价值在50万(含)以上还需提交党委会审议后办理。

第二章捐赠预评估

第七条捐赠预评估是医院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

第八条预评估重点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医院职责、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

(三)捐赠接受必要性;

(四)捐赠人背景、经营状况及其与本单位关系;

(五)捐赠实施可行性;

(六)捐赠用途是否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

(七)捐赠是否涉嫌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

(八)捐赠方是否要求与捐赠事项相关的经济利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行业数据及信息等权利和主张;

(九)捐赠物资质量、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与要求等;

(十)是否附带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识形态倾向;

(十一)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十二)医院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小组及时对捐赠申请提出评估意见,填报《XX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社会捐赠预评估表》。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参与评估。

第十条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工作小组应当及时将评估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按第六条资金量级上报),并将审议后确定意见及时通知捐赠人。不予接受的捐赠,应当向捐赠人解释和说明。

第三章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医院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协商一致,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协议由医院与捐赠人签订,并加盖医院公章。

第十二条书面捐赠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捐赠人、受赠人名称(姓名)和住所;

(二)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以及来源合法性承诺;

(三)捐赠意愿,明确用途或不限定用途;限定捐赠用途的,应当附明细预算或方案;

(四)捐赠财产管理要求;

(五)捐赠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捐赠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八)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用于医院人员培训和培养、医院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捐赠,捐赠人不得指定受赠单位具体受益人选。

第十四条医院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特殊任务期间接受捐赠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接受捐赠的程序,以捐赠确认函代替(附件3)。

第四章捐赠接受

第十五条捐赠财产由医院统一接受,纳入医院财务账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接受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