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一)法的渊源
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命名规则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如安全生产法、建筑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法规
地方性法规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带地名的**条例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规定/办法/细则(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
行政
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带地名**规定/办法/细则
国际条约
(二)法的效力层级
(1)宪法至上(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的纵向冲突,记住顺序)(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单行法优于综合法)
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一、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
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机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三、各级行政部门的安全责任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应急管理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依照本法,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下列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
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
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三)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四)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十四条)
1.危险行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无使用单位),应当设置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非危险行业(1)从业人员≥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
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
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