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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用反法保护作品名称具有可行性概述》13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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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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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用反法保护作品名称具有可行性概述

(一)擅自使用作品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过去,部分法院因认为作者不构成市场经营主体,其著有的作品在流通过程中使附着于其上的作品名称产生商业价值的过程亦不属于市场经营行为,故判决该案不满足反法保护的前提,所涉作品名称无法得到反法保护。根据反法第2条,法院判决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有二:第一,承认原作者具有经营者身份;第二,将作品名称视为一项商品,这在以往的司法判例中也曾被法院强调。

但随着作品名称侵权纠纷的日趋增多,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如在“王跃文案”中,法院就指出,反法的立法精神和目的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当前的立法中并未将经营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