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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8 页
更新时间: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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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2025

三国法三色笔记

必背考点

【注意:红色代表知识点非常重要;蓝色代表重要;黑色代表一般重要】

目录

国际法1

国际私法16

国际经济法26

国际法

一、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国际法渊源

1.国际条约:约束缔约国,成文

2.国际习惯:原则上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不成文

()构成要素。惯常做法法律确信

1+

(2)国际习惯的证明。国家间交往形成的实践做法和各种文件;国际组织的各种决议、判

决等文件;一国国内的相关文件和实践

()国际习惯的效力。国际习惯一经证明成立,即能够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3

【注意】国际习惯的约束对象远超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只能约束缔约国,而国际习惯可以约

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3.一般法律原则:原则上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不成文

4.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但能够被援引

(二)国际法的效力

通过国家本身独立或者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对内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自保权(国防权+自卫权)

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内政与领土相关,但与领土不完全对应

3.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国家自卫行动、安理会授权的行动是被允许的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非武力

5.民族自决原则: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源自于约定必守;《宪章》义务优先于其他条约义务

二、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主体

1.国家

()国家主权豁免★

1

①绝对豁免:国家行为不受他国国内法院管辖(例外:国家可以放弃)

②限制豁免:商业行为不豁免,非商业行为享有豁免;各国观点和做法尚不一致。

③国家豁免的放弃

a.明示——通过条约、合同、声明等方式表示放弃

b.默示——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

诉讼

【注意】自愿、特定、明确、一案一放弃、管执分离(执行豁免需要另行放弃)

④不构成放弃的情形:

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的法律;法律适用法院的管辖权

a.≠

1

b.国家或其代表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主张对有关财产的权利

c.一国未在另一国法院的诉讼中出庭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执行豁免。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d.≠

(2)国际法上的承认★

①承认对象:领土发生变更——新国家;领土未变更,政权更迭——新政府

②承认方式:

a.明示承认——通知、函电、照会、声明、条约中的表述等

b.默示承认——建立外交关系、互相接受领事、缔结政治性条约、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

国际组织

③承认的后果:

a.对新国家承认——不可撤销;不受外交关系影响

b.对新政府承认——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必须尊重新政府拥有的作为国家合法代表

的一切资格和权利

(3)国际法上的继承

①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非人身性条约(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

溉等)继承;政治性条约(和平友好、同盟互助等)和人身性条约(与国际法主体资格有关

的)不继承

②财产继承:不动产随土地一并继承;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档案继承: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依领土实际生存原则,条件许可可复制

④债务继承:

a.继承:国家债务、地方化债务(以国家名义所借,用于国内特定地方)

b.不继承:①地方债务(地方政府承担的对他国或国际组织所借之债)

②国家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

③私人对外所负债务

④恶债(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或违背继承国根本利益所负之债,如:战争债务)

2.国际组织

(1)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①跨国性、非政治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愿性(目前以各国国内法加以规范)

②经理事会同意可赋予“谘商地位”,但不能改变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

()联合国★

2

①联合国大会

a.不是立法机关,是审议建议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