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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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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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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论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其义务

1问题提出:用刑法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必要性

互联网的主要特征是开放与自由,但于志刚教授等众多学者都坚定认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相反,犯罪行为人利用网络特性加工犯罪行为以呈现复制性、聚焦性、扩散性的犯罪危害结果,必然迫使刑法更积极关注网络空间动态,以控制高位运行的刑事风险。

网络空间的开放式、扁平化、平等性特点成就了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由此带来两个问题:一是网络犯罪主体与犯罪行为有扩张趋势;但凡能接触网络的个人都是潜在的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者,且其犯罪行为范围远大于以往认定的罪行范围;二是政府无法介入其中对大量的网络信息内容数据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