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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动火用火的规定精选.docx
文件大小:8.03 KB
总页数:2 页
更新时间:2025-08-06
总字数:约小于1千字
文档摘要
动火、用火的规定
1按照本公司火灾危险程度及消费、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公司安环质监部登记审核,确定下述部门和地点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消费作业区域一律为禁火区)。
1.1煤渣堆放场地。
1.2机修工段。
2禁火区内,除消费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外表炙热的作业均须办《动火平安作业证》,《动火平安作业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72h。如要延期必需要通过安环质监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接着作业,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3消费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4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