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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的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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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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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股权让与担保中股东资格的判定
学界对于让与担保制度的讨论、研究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71条作出了规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第六十八条予以吸收和明确。根据该条规定,让与担保系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形式上转移给债权人,于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非典型性担保。股权让与担保的标的物为股权,股权作为投资人基于向公司进行投资(包括认缴和实缴)的行为而获取的民事权益,相较于动产、不动产,在利益结构上要复杂得多,属于社员权,既具有财产权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