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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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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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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页共NUMPAGES86页

XX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加大对优秀研究生的激励、奖励力度,根据《财政部、教育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号)和《XX市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XX教委办〔X〕X号)的规定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管理与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其中少民骨干计划研究生除外),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或专业)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拨款。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六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未受到各类处罚、处分、通报批评等,无学术不端行为;

5.学习成绩优异,通过课程考试,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及奖项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三章组织领导

第九条各学院负责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评审、公示和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研究生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如实填写《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综合评价表》、《XX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情况一览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料,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各学院依据本实施细则,从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对参评研究生申报材料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候选人名单。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择优差额推荐获奖人选,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评审领导小组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

第十五条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诉,研究生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研究生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应在研究生院做出答复的2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

第十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如实填写和上报国家奖学金相关材料,如有不实,本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导师、导师所在单位应对研究生填报信息负责,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

第十九条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其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发现弄虚作假,一票否决,同时收回已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