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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融资租赁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pdf
文件大小:1.09 MB
总页数:49 页
更新时间:2025-08-10
总字数:约6.02万字
文档摘要
摘要
原《合同法》采取形式主义立法,忽略了融资租赁物上的担保功能,确立了融资租
赁交易的所有权构造,注重交易表面形式的维护,由此导致在破产法上允许出租人采取
简单粗暴的取回权路径。随着商事实践的发展,在国际统一动产担保交易改革的趋势下,
我国《民法典》在动产担保领域引入了功能主义理念,形成了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并
存的立法模式。作为非典型担保之一的融资租赁交易,其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由所有权构
造转向担保物权构造。至此严格遵守形式主义所呈现出来的实践争议和理论障碍越来越
明显,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