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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财税〔2009〕34号xu的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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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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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财政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进一步推动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企业发展,现就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

业所得税。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