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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XX银行XX省分行
《XX财富·日增利32天》理财产品协议
甲方: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XX银行XX省分行
为提高资金短期使用效益,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于202X年X月X日与XX银行XX省分行(以下简称“XX银行”)签署《XX财富·日增利32天》理财产品协议。公司指定XX银行委托理财,金额为4亿元人民币。在XX银行的委托理财的起息日为202X年X月X日,期限为32天。
一、XX银行委托理财产品
(一)基本说明
1、公司拟在XX银行购买“XX财富·日增利32天”委托理财产品,该产品为人民币保证收益型产品,委托理财金额4亿元,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2%,产品期限为32天。
2、本产品收益率的计算已扣除XX银行的运营管理成本(如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公司无需支付或承担本产品下的其他费用或收费。
3、本产品的受托人为XX银行XX省分行。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产品说明
1、本委托理财产品为人民币保证收益型产品。
2、本理财产品本金部分纳入XX银行资金统一管理,产品投资范围为货币市场工具及固定收益工具,其中货币市场工具占比为30%-100%,固定收益工具占比为0-30%。
3、理财产品收益的测算依据观察日Shibor表现以及提前终止日银行是否行使提前终止权。
4、本理财产品投资起始日为202X年5月25日,投资到期日为202X年X月X日,预期投资期限为32天,观察日为202X年X月X日,提前终止日为202X年06月14日。
若在观察日当天3MShibor低于2.5%,XX银行于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利终止该产品,则实际投资天数为19天,则公司拿回全额理财本金及投资收益(投资收益=4亿元*3.2%*19/365);若在观察日当天3MShibor高于2.5%,则实际投资天数为32天,公司拿回全额理财本金及投资收益(投资收益=4亿元*3.2%*32/365)。
5、最不利的投资情况为观察日Shibor表现达到产品说明书约定触发银行行使提前终止权的条件且银行在提前终止日行使提前终止权,则产品的实际投资天数将小于预期的32天,公司获得的理财收益将少于按预期投资期限计算可以获得的收益。
(三)到期兑付
理财本金与收益在产品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一次性支付。
二、基本情况
本次委托理财的主体为XX银行XX省分行,与公司不存在产权、人员等关系。该银行均具有良好的交易履约能力。
三、审批程序
本次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已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风险控制分析
本次公司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均为保证收益型产品,能保证本金的收回,风险程度较低。
五、其他事项
(一)保密
甲乙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知对方的商业机密和其他与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遵循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
(三)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持贰份,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合同一式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地址: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电话/传真:
日期:
乙方:
地址: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电话/传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