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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XJBX0056—2025
水体污染物排放规范与处理技术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体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检测、水体污染物监测与数据管理、水体污染物处理技术、水体污染物排放管理与运行维护、水体污染物排放评估与改进、法规政策与合规管理、公共参与与宣传教育以及科技创新与推广应用等内容,适用于各类水体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管理与技术实施,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排放及其他特殊水体污染物的处置。
本文件适用于涉及水体污染物排放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监测及评估等全过程管理,可为政府监管部门制定政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工程、科研机构开展技术研究提供依据。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物、船舶及海上平台直接排海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与处理技术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084—2021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T5750—2023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HJ1147—2020水质pH值的测定电极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体污染物waterpollutants
进入水体并引起水质恶化、影响生态系统功能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包括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生物性污染物及其他有害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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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污染物排放限值pollutantdischargelimit
在规定的监测条件和统计周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或总量的最大限值,通常以质量浓度(mg/L)或总量(kg/d)表示。
3.3
水质指标waterqualityindex
用于反映水体物理、化学及生物学特性的量化参数,如pH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TN)、总磷(TP)等。
3.4
排放口dischargeoutlet
向水体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出口,包括工业企业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口及其他废水排放管道出口。
3.5
处理技术treatmenttechnology
通过物理、化学、生物或综合方法对水体污染物进行去除、转化或稳定化的工艺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沉淀、过滤、吸附、氧化还原、生物处理等方法。
3.6
再生利用水reclaimedwater
经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后,用于工业、农业、市政或景观等非饮用用途的水资源。3.7
农业面源污染agriculturalnon-pointsourcepollution
由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通过地表径流或渗漏进入水体的分散性污染,主要包括化肥、农药、畜禽养殖废弃物及农膜残留等污染物。
4总则
4.1水体污染物排放控制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持续改进”的原则,兼顾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排放行为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4.2排放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包括污染源识别、排放量核算、监测与记录、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应急预案及人员培训等内容,实现全过程管理与控制。
4.3水体污染物的排放应依据水体功能区划和环境容量,制定分行业、分区域、分阶段的控制目标与限值,并结合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动态调整排放要求。
4.4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与运行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优先选用节能、高效、资源化程度高的处理技术,避免二次污染的产生,并应进行定期的检测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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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排放行为应坚持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社会公布监测数据和治理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与评议,提升水污染防治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5水体污染物排放限值与检测
5.1排放限值的制定原则
排放限值应依据国家及地方现行标准、环境功能区划、水体环境容量及行业特点进行制定,并结合污染治理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承受能力以及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进行动态调整。对于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生态敏感区,应实施更为严格的排放限值。
5.2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
控制指标应覆盖水体常见的理化指标、营养盐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微生物指标等。重点控制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TN)、总磷(TP)、氨氮(NH3-N)、悬浮物(SS)、重金属(如汞、铅、镉、铬、砷)及特定行业特征污染物。
5.3排放口监测要求
排放单位应在主要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