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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食品质量管理强制标识过敏原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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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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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食品质量管理强制标识过敏原要点

一、必须注明的过敏原(强制标识)

根据GB7718-2011第4.4.3条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五十条的规定,

以下**8类**致敏物质被列为**推荐性标识**要求,

但在食品中使用或含有这些物质时,必须在食品标签上强制标示。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

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常见制品:面粉、面包、面条、麦片、啤酒、酱油(部分含小麦)、麦芽提取物等。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

如:虾、龙虾、蟹、对虾、磷虾、小龙虾等。

3.鱼类及其制品:

包括各种海水鱼、淡水鱼。

常见制品:鱼油、鱼露、鱼酱、鱼粉(可能作为配料或加工助剂)等。

4.蛋类及其制品:

如: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等禽蛋。

常见制品:全蛋粉、蛋黄粉、蛋清粉、溶菌酶(可能作为加工助剂)等。

5.花生及其制品:

常见制品:花生油、花生酱、花生粉、含花生的糖果零食等。

6.大豆及其制品:

常见制品:大豆油、酱油(大部分含大豆)、豆腐、豆豉、大豆蛋白、卵磷脂(通常来自大豆或蛋黄)等。

7.乳及乳制品:

包括:牛奶、羊奶、水牛奶等哺乳动物的乳汁。

常见制品:奶粉、奶酪、黄油、奶油、乳清蛋白、酪蛋白、乳糖、酸奶等。

8.坚果及坚果果仁类制品:

如:杏仁、榛子、核桃、腰果、开心果、巴西坚果、夏威夷果、松子、栗子等。

注意:

此类别不包括花生(花生属于豆科,单列为第5类)、以及种子类(如芝麻、葵花籽)。

二、“建议注明”的过敏原(非强制但常见)

严格来说,中国现行的GB7718标准只明确规定了上述8类物质在含有时必须强制标示。

对于其他可能引起过敏的物质,并没有“建议注明”的官方统一清单。

然而,在实际操作和风险管理中,食品生产企业可能基于以下原因自愿标注其他常见过敏原或敏感物质:

1.国际参考:

芝麻及其制品。

贝类(软体动物):*如牡蛎、扇贝、蛤蜊、鱿鱼、章鱼等。CODEX和许多国家将其与甲壳类分开或合并为“贝类”强制标识。中国标准将“甲壳类”单列,未明确包含软体贝类,但部分企业可能标注“贝类”或具体名称。

芥末及其制品:在一些国家是强制标识的过敏原。

羽扇豆及其制品:在欧盟等地区是强制标识过敏原。

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浓度达到或超过10mg/kg)。

这虽然不是食物本身,但作为添加剂可能引发类似过敏反应(特别是哮喘患者),

中国GB7718要求当添加剂含有该物质且达到一定量时需要标注其功能(如漂白剂、防腐剂),

但未明确要求以过敏原形式强调标注,不过企业也常会在配料表中标出具体添加剂名称或在致敏原信息处提醒。

2.特定人群风险:

芹菜及其制品:在某些欧洲国家是主要过敏原。

某些水果:如猕猴桃、芒果、桃子等,虽然不如前8类普遍,但也会引起部分人群严重过敏。

谷氨酰胺转氨酶(TG酶):虽然作为加工助剂最终残留量极低且通常无致敏性,但因其来源可能来自动物血液或微生物发酵,出于对特殊饮食(如素食、宗教)或透明度的考虑,部分企业会标注来源(如“可能含有微量鱼成分”或“微生物来源”)。

3.交叉污染风险提示:

即使产品本身配方不含上述主要过敏原,但如果生产线上也处理含这些过敏原的产品,

企业可能自愿标注如:“本产品生产设备加工含有花生、坚果、乳制品等的产品”或“可能含有微量XX”。这类“可能含有...”的提示语在中国没有强制规定,完全基于企业自愿的风险评估和告知。

总结关键点

1.强制标识(必须注明):

在中国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只要含有上述8类物质(含麸质谷物、甲壳类、鱼类、蛋类、花生、大豆、乳类、坚果类)或其制品,必须在标签上标示(通常在配料表中强调或在附近设置“致敏物质信息”栏)。

2.“建议注明”(非强制):

中国法规没有定义官方的“建议注明”清单。

企业可能自愿标注其他常见过敏原(如芝麻、软体贝类)或提示交叉污染风险(如“可能含有微量花生”)。

3.关注标签:

消费者,特别是过敏体质者,务必仔细阅读食品标签上的配料表和致敏原信息提示栏。

对于自愿标注的信息也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