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国海洋环境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水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船舶水污染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船舶水污染事故,包括但不限于油类、化学品、垃圾、生活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
2.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应急指挥组:负责应急指挥、调度和决策。
(2)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理和清理。
(3)监测评估组:负责事故现场及周围海域的污染监测和评估。
(4)环境监测组: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海域的环境监测。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的保障。
四、应急响应
1.事故报告
船舶发生水污染事故后,应立即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启动本预案。
2.应急响应等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
(1)一般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应急响应。
(2)较大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
(3)重大事故:由地方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
(4)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措施
(1)现场处置:现场处置组应立即采取措施,收集污染物,防止扩散。
(2)监测评估:监测评估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海域进行监测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海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4)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公众发布事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
五、应急保障
1.物资保障:应急指挥部应提前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响应时物资供应。
2.人员保障:应急指挥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经费保障:应急指挥部应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确保应急响应经费充足。
六、应急终止
1.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污染物得到清除,环境质量恢复至事故前水平。
2.应急指挥部认为可以终止应急响应。
七、附则
1.本预案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2篇
一、目的
为预防和应对船舶水污染事故,保障水域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水污染事故,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泄漏、倾倒、排放、丢弃污染物等。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船舶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船舶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
2.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应急指挥组:负责应急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
(2)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污染物的收集、处置和监测工作。
(3)环境保护组:负责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污染赔偿工作。
(4)信息宣传组: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上报和发布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设备、人员调配和后勤保障工作。
四、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1.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
2.船舶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
3.船舶倾倒、丢弃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严重污染的。
4.其他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情形。
五、应急响应措施
1.事故发生后,船舶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2.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处置。
3.现场处置组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确定污染范围,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置。
(2)对受污染水域进行监测,评估污染程度。
(3)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
4.环境保护组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对受污染水域进行生态修复。
(2)对污染损害进行赔偿。
5.信息宣传组应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收集事故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通过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向公众通报。
六、应急终止条件
1.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水域环境得到改善。
2.事故原因已查清,责任追究工作已基本完成。
3.应急指挥部认为其他应急终止条件已满足。
七、后期处置
1.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查明责任。
2.对受损水域进行生态修复。
3.对受污染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环境安全。
4.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追责。
八、附则
1.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3.本预案如有未尽事宜,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3篇
一、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船舶水污染事故,保障水环境安全,维护我国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