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木材加工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材加工厂的所有员工、管理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木材加工厂的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木材加工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厂部安全责任制
1.厂部负责人对本厂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厂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车间安全责任制
1.车间主任对本车间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车间安全员负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
3.各班组负责人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班组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三)个人安全责任制
1.所有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员工应熟悉本岗位的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
3.员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排除。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1.厂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七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厂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部门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自查。
2.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厂部。
3.安全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整改。
第八条安全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木材加工厂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2.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靠性。
3.员工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擅自拆除或丢弃。
第九条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车间负责人。
2.车间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厂部安全管理部门。
3.厂部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事故调查报告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条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1.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安全生产记录与档案管理
第十一条木材加工厂应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2.安全检查记录。
3.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
4.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记录。
5.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便于查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厂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木材加工厂应制定详细的生产操作规程,包括:
1.设备操作规程:详细说明设备的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维护保养等内容。
2.木材加工工艺规程:详细说明木材加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操作要点、质量要求等内容。
3.人员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操作步骤、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六条员工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程序。
第十七条操作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上级负责人,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木材加工厂应定期对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七章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木材加工厂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
1.事故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2.火灾应急预案:针对火灾事故,制定灭火、疏散、救援等措施。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针对重大事故,制定应急救援措施。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
第八章安全生产费用保障
第二十二条木材加工厂应设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用于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包括: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用。
2.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购置费用。
3.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费用。
4.安全生产奖励费用。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