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爆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本制度汇编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从事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民爆物品的安全使用。
二、生产、销售管理
第四条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规定的生产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组织生产。
第五条民爆物品销售企业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销售民爆物品。
第六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定期对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三、储存管理
第九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业应取得国家规定的储存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爆物品。
第十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业应设立专用仓库,仓库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制度。
第十二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业应定期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民爆物品储存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运输民爆物品。
第十五条民爆物品运输车辆应具备防火、防爆、防雷、防潮、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十六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建立严格的运输管理制度,实行双人押运、双人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民爆物品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取得国家规定的使用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使用民爆物品。
第二十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程序、使用责任。
第二十一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民爆物品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民爆物品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汇编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汇编由X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汇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为制度汇编详细内容,因篇幅限制,此处省略。)
一、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管理细则
1.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
③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④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③企业生产设施、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
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⑤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产品质量标准
(1)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
(2)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销售许可证申请与审批
(1)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②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工艺流程;
③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④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企业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②企业销售许可证申请表;
③企业销售设施、设备、人员等情况说明;
④企业销售管理制度;
⑤企业销售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4.销售质量管理
(1)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销售民爆物品。
(2)销售企业应建立销售质量检验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二、民爆物品储存管理细则
1.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