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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下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下称“《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XX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XX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业务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下属各事业部、二级单位、项目公司(下称“下属单位”)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九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公司本部及下属单位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