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批发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批发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单位,包括食品批发企业、食品市场、食品交易市场等。
第三条食品批发安全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全员参与,责任到人;
3.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4.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食品批发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1.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培训;
3.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
4.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情况。
第六条食品批发企业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食品的进货、储存、销售、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
2.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4.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食品进货管理
第八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管理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第九条食品批发企业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供应商处进货,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进货台账,详细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日期、供应商等信息。
第十一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定期对供应商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食品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食品批发企业应根据食品的性质、种类、保质期等因素,合理设置储存场所。
第十四条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卫生,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第十五条食品储存应按照食品的保质期进行分类存放,避免过期食品流入市场。
第十六条食品储存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温湿度控制设备,确保食品储存条件适宜。
第五章食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管理制度,确保食品销售过程安全、卫生。
第十八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包括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九条食品批发企业应设立食品销售专区,明确标识食品的来源、质量等级等信息。
第二十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第六章食品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食品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第二十三条食品运输过程中,应根据食品的性质、种类、保质期等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食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损坏。
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确保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
第二十七条食品批发企业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食品批发企业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扩大。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食品批发企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定期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食品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食品批发企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食品批发市场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所有食品批发商、经营者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食品批发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批发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场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食品批发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