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房屋管理,保障土地房屋权益,维护土地房屋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土地房屋的规划、建设、交易、租赁、使用、维修、拆除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土地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保护土地房屋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四)节约集约,合理利用;
(五)科技创新,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土地房屋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土地房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集约、合理布局、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房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质量要求,确保土地房屋安全、环保、节能。
第六条土地房屋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建设。
第七条土地房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各项手续,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土地房屋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符合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
第三章土地房屋交易
第九条土地房屋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条土地房屋交易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确保交易安全。
第十一条土地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二条土地房屋交易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土地房屋交易过程中,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土地房屋租赁
第十四条土地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五条土地房屋租赁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土地房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第十八条土地房屋租赁期满或者合同解除后,租赁双方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房屋使用与维修
第十九条土地房屋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土地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第二十条土地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土地房屋安全、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土地房屋使用人应当定期对土地房屋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土地房屋安全、舒适。
第二十二条土地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或者扩建土地房屋。
第六章土地房屋拆除
第二十三条土地房屋拆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拆除过程安全、有序。
第二十四条土地房屋拆除前,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土地房屋拆除过程中,拆除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拆除过程安全。
第二十六条土地房屋拆除后,拆除单位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土地原状。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房屋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土地房屋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十九条土地房屋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土地房屋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土地房屋管理,保障土地房屋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努力,为我国土地房屋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房屋管理,保障土地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房屋市场的秩序,促进土地房屋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土地房屋的规划、开发、建设、交易、租赁、抵押、征收、补偿等活动。
第三条土地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保护土地房屋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原则;
(四)合理利用土地房屋资源原则;
(五)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房屋统一管理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土地房屋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土地房屋规划
第六条土地房屋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