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产品标签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生产、销售、使用饲料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二)便于消费者识别、查询、监督;
(三)有利于饲料产品质量追溯。
二、饲料产品标签内容
第四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包括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生产日期:产品生产日期,以年、月、日表示;
(三)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以年、月、日表示;
(四)净含量:产品净含量,以克、千克、升等计量单位表示;
(五)配料表: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列出饲料产品的主要配料,并注明配料比例;
(六)营养成分表: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列出饲料产品的营养成分,并注明营养成分含量;
(七)生产许可证号: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
(八)产品标准号:饲料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号;
(九)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十)注意事项:包括产品使用方法、储存条件、禁忌事项等;
(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三、饲料产品标签设计要求
第五条饲料产品标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标签格式:标签格式应当规范、清晰、美观,便于消费者识别和查询;
(二)字体、字号:字体应当易于辨认,字号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颜色:颜色应当与产品特点相匹配,易于识别;
(四)标签材料:标签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确保标签耐用、防水、防腐蚀;
(五)标签印刷:标签印刷应当清晰、准确、美观,不得出现错别字、模糊不清等现象。
四、饲料产品标签审核与备案
第六条饲料产品标签审核与备案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对饲料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二)生产企业应当将饲料产品标签送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三)审核合格的饲料产品标签,由审核部门予以备案;
(四)未经审核备案的饲料产品标签,不得用于产品包装、销售。
五、饲料产品标签管理责任
第七条饲料产品标签管理责任如下:
(一)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应当对饲料产品标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保标签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
(二)销售企业:销售企业应当对所销售的饲料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三)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所使用的饲料产品标签进行审核,确保标签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清晰;
(四)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产品标签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六、饲料产品标签违法行为处理
第八条下列行为属于饲料产品标签违法行为:
(一)使用虚假、伪造、变造的饲料产品标签;
(二)未按照本制度要求标注饲料产品标签;
(三)篡改、涂改、撕毁饲料产品标签;
(四)销售、使用未经审核备案的饲料产品标签。
第九条对饲料产品标签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四)吊销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
(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产品标签管理,规范饲料产品标签使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饲料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条饲料产品标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清晰、易读、易识别;
(二)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内容;
(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章标签内容
第四条饲料产品标签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日期;
(三)保质期;
(四)净含量;
(五)配料表;
(六)营养成分表;
(七)适用对象;
(八)使用说明;
(九)注意事项;
(十)生产许可证编号;
(十一)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标注的内容。
第五条饲料产品标签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语言;
(二)生产日期、保质期应当清晰、易读,不得使用模糊、易混淆的表述;
(三)净含量应当准确,不得低于标示量;
(四)配料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顺序排列,不得隐瞒或篡改配料;
(五)营养成分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