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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2025年新版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7章证券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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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23
总字数:约4.92千字
文档摘要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四)

第三单元增发股票

【考点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P228)

5.转股价格

(1)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阐明书公告曰前20个交易曰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曰的均价。

(2)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余因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该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3)募集阐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该同时约定:

①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批准。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该回避;

②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曰前20个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