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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食堂承包经营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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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3 页
更新时间: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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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食堂承包经营服务从业人员健康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