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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明细及相关依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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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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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明细及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1、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一)自我评估十项卫生保健制度。
《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妇幼发〔2022〕11号)规定,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自我评估,包括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10项卫生保健制度包括:
1.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
2.膳食管理制度;
3.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