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人机使用管理制度(3篇)
公司无人机使用管理制度(通用3篇)
公司无人机使用管理制度篇1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公司无人机使用管理制度篇2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对民用无人机拥有者电子化开始实施实名制登记,特也制定本管理规定。
1.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
1.3一般要求
自20__年6月1日起,购买民用无人机登记拥有者必须按照本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实名的。
对于在20__年6月1日前购买的民用无人机,其拥有者必须在20__年8月31日前完成实名登记。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如果未按照本管理规定实施实名登记登记和粘贴登记标志,其这些行为将被视为违反法规的非法行为,其无人机的用到将受影响。
1.4定义
1.4.1民用无人机
民用无人机是指没有机载驾驶员操纵,并从事非军事、警察和海关飞行任务的航空器飞机。
1.4.2民用无人机拥有者
民用无人机拥有者是指民用无人机的所有人,包括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和其它组织机构。
1.4.3民用无人机最大飞离重量
民用无人机最大起飞重量是指根据无人机或设计的运行限制,无人机能够起飞时所容许的最大重量。
1.4.4民用无人机空机重量
的无人机空机重量是指无人机制造厂给出民用无人机基本概念重量。除商载外,该无人机做好执行飞行任务的全部重量,包含标配电池重量和最大燃油重量。
2.职责
2.1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国际上适航审定司
(2)“中国民用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系统”(直升机以下简称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的管理。
2.2民用无人机制造商
(1)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填报其产品的名称、型号、最大起飞重量、空机重量、产品类型和民用飞机购买者姓名/移动电话等信息;
(2)在产品外包装大幅度位置和产品说明书中,提醒拥有者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中进行实名登记,警示不实名登记擅自飞行的危害;
(3)随产品直接提供不干胶打印纸,供拥有者打印“无人机登记标志”。
2.3民用无人机拥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