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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第3部分:备案
管理指南》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来源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1年度“山东标准”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鲁市监标函〔2021〕261号),本标准由山东省大数据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大数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二)起草单位、起草人及任务分工
1.起草单位:山东省大数据局、山东山科数字经济研究院有限公司、山东省大数据中心、山东省计算中心(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山东上合组织地方经贸研究院、山东木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颐养健康集团大数据有限公司。
2.起草人:李刚、郝晓乐、黄荣、李旺、郭英华、周鸣乐、李敏、邹鸿远、解宏泽、丁西凯、李海良、王轲、孙金洋、田青、任国珺、刘明。
3.任务分工:李刚、郝晓乐、黄荣、李旺、郭英华、周鸣乐主要负责标准相关资料的搜集和调研、标准框架编制、标准内容起草、组织讨论,以及标准报批等工作,李敏、邹鸿远、解宏泽、丁西凯、李海良、王轲、孙金洋、田青、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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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珺、刘明主要负责标准的技术讨论、反馈意见整理、标准的编写和修改工作。
(三)起草过程
1.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2021年10月)
2021年10月,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启动标准研究及编制工作。
2.调研分析(2021年10月-2022年1月)
标准编写组于2021年10月开始调查研究,搜集了大量的相关资料,包括全国各省市已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重点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政管发〔2018〕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9〕14号)等相关文件,调研了省内各市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备案的相关要求,标准编写组召开了多次内部讨论会,研究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规范。
3.标准起草(2022年2月-5月)
2022年2月至2022年5月,结合国家最新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文件要求以及山东省的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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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标准编写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形成了标准草案。
标准编写组对政务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并会同多方进行了交流探讨,进一步规范了标准内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4.标准征求意见(2022年6月-8月)
2022年6月至8月,本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省直部门和16地市项目主管部门征求意见,标准编写组梳理、汇总征求意见,并作初步处理。总共发送“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单位41个。收到“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
的单位30个。收到“地方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或专家数19个。没有回函的单位或专家数11个。其中,主要意见包括:
a)引言部分,最后一段建议修改为:我省在2021年发布了DB37/T4392—2021、DB37/T4393—2021……。
b)“政务信息化项目”术语建议与《变更管理规范》中保持一致,注明引用了DB/37-T4393-2021,并在规范性引用中注明。
c)“基于网络”应符合“项目和系统编码规范”中4.2.8章节“系统运行网络代码”要求。
标准编写组根据讨论情况,修改完善标准,形成标准送审讨论稿。
5.标准研讨(2022年9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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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022年12月,标准编制工作组召开标准研讨会,会同专家对标准的范围、适用性、先进性和协调性等方面展开交流研讨,专家结合标准存在问题,对标准后期编制工作提出针对性意见。标准编制工作组汇总整理标准研讨会成果,形成专家意见汇总表,并根据专家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标准送审稿,按照相关程序对标准进行审查。
6.审查阶段(2023年1月-2024年12月)
2024年7月7日,标准编制组在济南召开了标准的技术审查会。
会后,根据专家技术审查会意见,将标准名称由“政务信息化项目第3部分:备案管理规范”变更为“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第3部分:备案管理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