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健康管理制度(4篇)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精选4篇)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主要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检查、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
1、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制度,保证职业安全健康监护工作的落实。
2、组织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工接受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3、按照有关保护妇女的劳动法规,安排工作要充分考虑妇女的生理特点,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4、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职工在其所禁忌的环境从事作业。
5、不得安排未成年人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6、依法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具体包括:
(1)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对准备从事有害作业和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的劳动者及已就业调换到新的有害作业岗位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受检率确保100%。
(2)定期职业卫生健康检查:对从事粉尘作业的井上、下接尘职工及原从事采掘满四年的职工每两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3)对接触噪声、振动等和接触化学性有害因素(放炮工、采掘工、电气焊等)的劳动者每两年检查一次,对职业病患者及观察对象每年检查一次,受检率达100%。
(4)对脱离粉尘作业及其它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受检率确保100%。
7、劳动者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矿承担。
8、本矿定期进行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两年,特殊工种、职业禁忌人员为一年。
9、及时公示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结果,将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职工有权查阅、复印其本人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10、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并实行信息化管理及妥善保存职业安全健康监护档案。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篇2
水泥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一)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1、建立上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2、建立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将体检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向所在地安全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建立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体检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后参加应急救援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制度。
(二)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从业人员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员工健康资料。
(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1、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
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报告卡;
4、对职业病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安全健康管理制度篇3
1、目的:
为了保障职工从事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和健康,满足公司长期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工程处(项目部)、及分、分公司。
3、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处负责《尘毒、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工作。
2)公司所属各工程处(项目部)、物资处、分公司及同级工会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3)公司安全管理处会同同级人力资源部、工会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4、过程描述:
1)鉴于公司无射线操作工种和场所,故本制度中射线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暂不制定。
2)从事在有焊尘、烟尘、粉尘环境下的施工人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无严重呼吸系统疾病,无心血管疾病和肝、肾疾病。
3)施工现场(送电的水泥杆焊接,变电的水泥杆排焊、电缆沟盖板焊接、电缆支架制作等)集中焊接场所,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有效控制焊尘、烟尘等有害物质对人体的损害。
4)从事电焊、气焊、氩弧焊、喷漆、凿岩机械操作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职业性体检,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5)在有毒尘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必须配备和正确使用该作业专用防护劳保用品,防护用品不齐备者,不得从事该作业。
6)对施工现场焊接作业,喷漆作业,凿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