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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关于合同履行地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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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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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关于合同履行地纠纷的类案裁判规则

01.参考案例:管辖争议中履行地点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合同履行地的认定——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某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所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具体合同义务。诉讼请求为给付金钱的,不应简单地以诉讼请求指向金钱给付义务而认定争议标的即为给付货币,而应当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明确其所指向的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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