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28篇)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精选28篇)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篇1
被处罚人:湖南__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男,60岁,系湖南__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案由:非法占地
经动态巡查发现,20__年5月,该公司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在__县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占地建厂房,20__年7月6日,我局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公司于20__年10月注册成立,坐落在__县云集镇工业园内,注册资金贰仟万元整,经营范围:塑胶管材、板材的生产及销售。你公司于20__年5月18日与__县云集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管委会签订了《投资合同书》,协议用地30亩(具体以地块红线为准),土地坐落在云集镇云集大道以北、兴园路以东,该宗地建设符合__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于20__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__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经实地测量,已建成围墙、厂房,实际违法占地总面积为16576㎡,土地类型为荒草地。
20__年4月12日,我局对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告字[20__]060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国土资执听告字[20__]0603号。并已签收。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书证、人证、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在被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时,被处罚人亦未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
本局认为:你公司在建设围墙、厂房时,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就动工建设占用土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土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厂房;
2、对非法占地面积按10元/㎡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陆万伍仟柒佰陆拾圆整。
你公司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__县政务中心缴款(开户银行:__县信用联社城关信用社,帐户:__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
8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处以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依法向衡阳市国土资源局或__县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向__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__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__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__年八月五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篇2
被处罚人:岳(男,29,岁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邵阳市双清区城东乡紫薇社区)
你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于20__年7月16日私自与石桥乡五一村村民黄建成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以10.1万元的价格买得位于五一村九组的一口水塘枫树塘,面积0.7亩,用于建房。到目前为止,房屋主体已基本竣工(共建三层),经现场测量,实际占地240.24平方米。你的上述做法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你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于20__年6月24日和20__年7月6日分别向你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告字[20__]第12号)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国土资罚听告字[20__]第8号),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你都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任何申请,你已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为此,我局依法向你作出了本行政处罚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国土资源局
二0__年七月十五日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篇3
违法行为人:__市__区园区管理办公室
地址:__区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
20__年7月,__市__区园区管理办公室在未取得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地建工业园三期康宝路,现已竣工。经现场勘测,该宗地位于__市__区九龙岗镇夏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