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5篇)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精选5篇)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篇1
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
宁环限改字〔20__〕4号
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
法定代表人:许辉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镇亢家洞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发现,宁强县刘家湾东南采石场产生的粉尘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仅采用渗坑处理生产废水,所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采石场立即停止生产,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废水、粉尘。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采石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并按时告知我局改正情况。
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你采石场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采石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__年4月24日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篇2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亚洁润洗涤服务中心:
营业执照注册号:46020_组织机构代码证:L-7
地址:三亚市吉阳区大茅村
经营者:林勇
我局于20__年1月29日对你洗涤服务中心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复查,市环境监测站对你干洗店生外排的废水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你洗涤服务中心20__年1月29日外排废水中的总磷为1.44mg/L,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你洗涤服务中心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继续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采样取证登记单和监测结果报告单为证。
你洗涤服务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需要通过环境监测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取得环境监测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洗涤服务中心立即停止违法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我局将对你洗涤服务中心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于30日内对你洗涤服务中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洗涤服务中心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洗涤服务中心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洗涤服务中心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或者三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亚市国土资源局
20__年3月3日
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篇3
责令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350800100000844组织机构代码:-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尚春详细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隔口村
福建翔银工贸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我局查明:你公司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未经有权审批的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在铁山镇隔口工业区原威的木业有限公司厂房内,分别新增建设铝合金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