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宣贯树立法治意识实现安全发展安全讲师:胥超
目录CONTENTS第一部分前言第二部分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条款宣贯第三部分安全生产刑事犯罪罪名
前言第一部分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来十分重视刑法的修改和完善工作。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明确适用。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需要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
前言第一部分修正的必要性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产权保护、金融市场秩序、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修正的必要性适应国内国际形势变化和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斗争需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以及知识产权领域等法律的制定修改进一步衔接,需要刑法作出相应调整,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协同性。修正的必要性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地方等都提出了一些修改刑法的意见建议,需要修改刑法予以明确和解决,回应关切。010203
习近平主席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前言第一部分总体思路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中央决策转化为法律制度。紧紧围绕保障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实现、保障改革开放成果和建设法治中国、平安中国的要求,更加注重统筹发挥好刑法对经济社会生活的规范保障、引领推动作用。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避免偏离实践导向的修改,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有效执行。同时,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我国社会治理实践。总体思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围绕坚决打好“三大攻坚战”,加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有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环境、公共卫生等涉及公共、民生领域的基本安全、重大安全。总体思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应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把握犯罪产生、发展和预防惩治的规律,注重社会系统治理和综合施策。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对一些社会危害较轻,或者有从轻情节的犯罪,留下从宽处置的余地和空间;对能够通过行政、民事责任和经济社会管理等手段有效解决的矛盾,不作为犯罪处理,防止内部矛盾激化,避免不必要的刑罚扩张前言第一部分工作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由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前言第一部分修改的主要内容加大对安全生产犯罪的预防惩治加强企业产权刑法保护12修改的主要内容完善惩治食品药品犯罪规定强化公共卫生刑事法治保障34完善破坏金融秩序犯罪规定其他修改完善56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条款宣贯第二部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01修改了强令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02增加了关闭破坏生产安全设备设施等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03增加了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犯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