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修理合同
[定作方有限公司全称](以下简称“定作方”)与[承揽方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承揽方”)经过友好协商,特此订立以下条款,以明确双方在设备修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1条定义
1.1“验收手册”是指由承揽方提供,并经过双方共同确认,用于双方检验所修理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标准的文件。
1.2“规定资料”是指与本系统相关,且执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各种图纸、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1.3“缺陷或瑕疵”是指设备的结构或性能不符合验收手册中有关规定的情形。
1.4“现场验收”是指定作方按照验收手册的要求,对所修理设备进行的最终验收过程。
1.5“技术规格”是指本协议附表A中所列明的详细技术要求。
第2条修理项目
2.1项目:[具体项目内容]
2.2内容:[具体内容阐述]
2.3设备性能必须符合规定的性能标准,达到技术规格和规定数据的要求,并且承揽方需提交全部适用且必要的图纸、数据和其他技术资料。在修理工作期间,承揽方应接受定作方进行的必要监督和检验。
2.4承揽方应于2002年9月[具体日期]之前,准备并提交给定作方验收手册草案副本2份。定作方应在收到草案后的[具体天数]日内进行审议,并同意验收手册的内容。
2.5若本协议正文的规定与附件的规定存在冲突,以本协议正文的规定为准。若验收手册与技术规格或规定资料相悖,则以技术规格和规定资料为准。
第3条修理费:[具体费用情况]
第4条支付
4.1定作方在收到承揽方提交的发票后,须按照以下期限向承揽方支付款项:
4.2设备修复后进行试车,一个月后如验收合格,定作方应一次性付清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
第5条交货与验收
5.1承揽方应在[具体年份][具体月份][具体日期]前完成设备的修理和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手册所规定的各项检测。
5.2同时,承揽方须在设备验收单证上签字,以证明已完成所有检测。验收单证上应注明双方认可的、且应由承揽方在双方议定的期间内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5.3现场验收应自[具体年份][具体月份][具体日期]起正式开始。
第6条更改
6.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合同正文或附表进行任何更改,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更改对技术规格、价格、性能、设计、验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将交付备件的更换性能以及本协议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并由双方公司代表签字确认。
6.2为修补瑕疵或改善设备性能,承揽方可以适当对技术规格进行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这种更改不会对总买价、功能特性、性能、备件的更换性能产生严重影响。
第7条保修
7.1承揽方保证设备不会因材料和工艺方面的缺陷,以及设计不完善而达不到技术规格的要求。
7.2该设备及部件,从签署现场验收合格之日起,如在半年之内出现故障,承揽方负责在收到定作方通知后的7日内进行调换或修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承揽方承担。
7.3如承揽方不履行上述保修义务,则应承担定作方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
第8条其它
8.1本合同构成双方的完整协议,以前双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合同适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项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陈述、谈判、信函、承诺、协议、协商和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均撤销作废。
定作方:[定作方签字/盖章]
承揽方:[承揽方签字/盖章]
[具体年份][具体月份][具体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