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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一般工商客户供用气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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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页数:5 页
更新时间:2025-09-13
总字数:约4.07千字
文档摘要

一般工商客户供用气合同

一般工商客户供用气合同

一般工商客户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供气方:南京江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为了明确供气方和用气方在燃气供应和使用中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双方协商,签订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用气地址、种类和用气量

一、用气地址为:南京市区,路,号。

二、用气种类为。

三、额定用气量:立方米/小时

第二条供气方式、质量和压力

一、供气方式:通过管道输送,全天24小时连续供气。

二、燃气质量:天然气执行标准GB17820—1999。

三、供气方保证调压箱或者流量计出口压力不小于/千(兆)帕。

第三条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一、用气价格

根据江宁区物价局江宁价字[2013]127号文件规定,乙方为非居民用气客户,价格为4.20元/m3,其中每年冬季(12月至次年2月)加收0.40元/m3,合同有效期内燃气价格调整,按政府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供、用燃气计量、气费结算与气费支付方式

1、供用燃气计量器具采用型号为燃气流量计。

2、燃气计量:双方以上述流量计实际读数进行结算,单位为标准立方米。“标准立方米”指温度为二十摄氏度(20℃)、绝对压力为101.325千帕条件时干态燃气所占各边长为1米立方体积燃气量。

3、采用按月抄表结算办法,抄表后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用气方付清气费。若用气方需取得增值税发票,可在气费付清后7个工作日内到供气方指定部门领取。用气方如对抄表读数有异议,应在抄表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天然气计量装置如出现故障或因检修停止计量,该期间用气量按下列第方式确定:

(1)最近一个结算周期平均日用气量。

(2)其它方式:/。

5、气费支付:

气费采取月结月清方式。用气方在每月用气前,按月支付元(大写:)燃气费,抄表后根据实际用气量结清全月气费。月支付燃气费根据用气方所使用燃气流量计额定流量值来确定。(手写)

6、气费支付方式:采用下列第方式支付:

(1)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

(2)到供气方指定地点部门交纳支票或现金。

第四条对日用气量超过1000Nm3工商用户用气约定

用气方充分理解天然气调峰运行保供需求,用气方用气设施应具备可以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能力,并自愿配合供气方采用其它备用能源以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每年12月至次年2月或意外出现高峰供气时期,供气方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用气方应使用其他备用能源过渡或补充。

第五条供、用气双方燃气设施维护更新改造责任

1、供气方对其供气范围内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

2、用气方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燃气设施(包括燃气管道、阀门、调压设施、流量计、报警设施等),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责任。该等燃气设施如系供气方提供,供气方负责免费保修一年。保修期满后,用气方委托供气方维护保养,供气方按实收取每次上门维护保养及更换零部件、备用器具费用,流量计检测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12《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633-2005《气体容积式流量计检定规程》、JJG1037-2008《涡轮流量计检定规程》等相关规定及时组织送检,检测期间检测费用及交通费由用气方承担。

第六条供气方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有权对用气方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二、有权制止用气方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压力、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气方供气。

三、用气方逾期不交纳气费,供气方依照合同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收取气费违约金。

四、用气方燃气设施或者安全管理存在隐患可能造成供气设施损害时、或擅自变更用气性质和超使用范围用气、或拒不交纳气费、气费违约金,供气方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停止供气并不免除用气方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五、供气方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应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六、供气方若转换气源时应在7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具体转换事项事先告知用气方。

七、供气方设置24小时客户咨询、报修服务电话:,具体服务内容见营业厅服务承诺。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