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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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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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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摘要

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篇1:德宏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云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供应相应服务的收费行为,以及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房屋(含车库、车位)的产权全部人。

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专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商定,对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物业服务收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综合管理服务;

(二)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以及修理、养护和维护等;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护,以及小区平安防范工作等;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等保洁服务;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等绿化养护;

(六)物业服务企业接受托付的其他特约服务。

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合同的商定一笔计价收取。收费标准应当与服务项目的详细内容、质量要求、服务承诺事项相对应。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理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州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负责全州物业服务收费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本州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状况进行公示,并公布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

第九条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实行市场调整价;

业主大会成立之后的物业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及非住宅均实行市场调整价。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托付,为业主供应物业服务合同商定以外的特约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物业服务不同类型、服务等级标准、服务内容,以及物业服务成本、业主(物业使用人)承受力量和当地社会经济进展等因素,制定相应物业服务等级的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州级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当地物价水平变动状况,适时调整。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行业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划分和界定物业(住宅)类型,并向社会公布,以指导和规范全州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行为,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不同类型、不同等级的一般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供应依据。

各县市制定、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看法或建议,转呈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依据《德宏州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或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最高上浮浮动幅度,由州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或调整。各县市执行的详细上浮幅度,由各县市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状况、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承受力量等因素,在不超过州定最高上浮浮动幅度内核定。

第十一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规程》等规定,督促、指导物业服务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房屋时,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商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商定应当全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