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服务期
劳动合同服务期
劳动合同服务期
论劳动合同服务期
摘要:《劳动民法典》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服务期制度在构建我国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方面由于我国劳动关系复杂性,多样化,固化单一法律规范一刀切式调整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另一方面我国劳动立法中对服务期规定过于简单化原则化。实践中服务期制度存在许多问题,也因此引发大量劳动纠纷。本文将就劳动合同服务期法律规定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服务期;专业技术培训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合同服务期概念
《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培训费用。
对于劳动合同服务期概念,各学者观点大同小异,关怀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劳动者应该为用人单位服务年限”关怀:《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92页。。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动关系中服务期,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对劳动者有特殊约束力,劳动者因获得特殊劳动条件而应当与用人单位持续劳动关系期限王全兴,管斌:《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58.”。可以看出,服务期是以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为其提供劳动期限。因此,服务期概念可以界定为在劳动合同签订时或者履行过程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基于对价而产生劳动者承诺向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有约束力之期限。
关怀:《劳动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92页。
王全兴,管斌:《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158.
(二)劳动合同服务期特征
结合上文对劳动合同服务期概念界定,可总结出服务期制度特征如下:
1、服务期合同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虽然在实践中,服务期协议通常是以独立合同形式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服务期合同可以脱离劳动合同而独立存在。劳动关系存在是订立服务期协议前提,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服务期协议基础。服务期约定作为劳动关系中特殊约定,必然是以一般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而劳动合同存在是合法劳动关系存在唯一证明。
2、劳动合同服务期以用人单位特殊给付为前提。用人单位要想同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必须要对劳动者给予特殊给付,既要有先期投入行为,如果没有先期给付行为是不可以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协议。《劳动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前提下可以约定服务期。
3、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解除服务期协议时需支付违约金责任,并且这种责任是法定。《劳动民法典》对需要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情况进行了严格限制性规定,同解除劳动合同相比,在劳动合同服务期内,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情况下,劳动者解除该协议,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法律规定和存在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法律规定
《劳动民法典》第22条对服务期制度进行了规定,总共三款,分别规定了约定服务期前提条件、服务期违约金支付标准和服务期内劳动者相应权利。简而述之,《劳动民法典》服务期制度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约定服务期前提条件。依《劳动民法典》第22条第一款之规定,约定服务期前提条件应当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劳动民法典实施条例》第16条对何为“专项培训”进行了解释,即就培训内容而言,应为专业技术培训,不包括面向普通劳动者入职前培训及通用性知识和技能培训,如上岗和转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劳动安全卫生培训等;就训费用来源而言,应为用人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提供,且为专项培训费用,该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专业培训而支付有凭证培训费用、培训期间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其他费用。法律对约定服务期前提条件进行了狭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但是对于赔偿费用进行了宽泛规定,即只要是和专业培训有关支付给劳动者费用,均属于专业培训费用,当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以该专项费用为基数根据履行期限进行分摊返还。
第二,劳动合同服务期同劳动合同期限冲突时解决办法。《劳动民法典实施条例》对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二者关系进行了梳理,因为我国实践中多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服务期约定不可避免与劳动合同期有冲突。依《劳动民法典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时,劳动合同期满,服务期尚未到期,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服务期满。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继续提供工作岗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服务期继续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