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文件名称:养殖场八项新版制度.doc
文件大小:21.54 KB
总页数:8 页
更新时间:2025-09-16
总字数:约2.22千字
文档摘要
动物养殖场畜禽标记管理制度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记,30天内离开饲养旳,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记。
畜禽初次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记,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记旳在右耳中部加施。
畜禽标记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旳标记,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记编码。
养殖场不得销售、收购、运送、屠宰应当加施标记而没有标记旳畜禽。
畜禽标记不得反复使用。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旳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发现下列状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避免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算。
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二类、三类或其他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